4.2.1探测区域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4.2.1.1探测区域应按独立房(套)间划分。一个探测区域的面积不宜超过500m2;从主要入口能看清其内部,且面积不超过1000m2的房间,也可划为一个探测区域。
4.2.1.2红外光束线型感烟火灾探测器的探测区域长度不宜超过100m;缆式感温火灾探测器的探测区域长度不宜超过200m;空气管差温火灾探测器的探测区域长度宜在20~100m之间。
4.2.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二级保护对象,可将几个房间划为一个探测区域。
4.2.2.1相邻房间不超过5间,总面积不超过400m2,并在门口设有灯光显示装置。
4.2.2.2相邻房间不超过10间,总面积不超过100m2,在每个房间门口均能看清其内部,并在门口设有灯光显示装置。
4.2.3下列场所应分别单独划分探测区域:
4.2.3.1敞开或封闭楼梯间;
4.2.3.2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消防电梯与防烟楼梯间合用的前室;
4.2.3.3走道、坡道、管道井、电缆隧道;
4.2.3.4建筑物闷顶、夹层。
5系统设计
5.1一般规定
5.1.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有自动和手动两种触发装置。
5.1.2火灾报警控制器容量和每一总线回路所连接的火灾探测器和控制模块或信号模块的地址编码总数,宜留有一定余量。
5.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备,应采用经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监督检测单位检验合格的产品。
5.2系统形式的选择和设计要求
5.2.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形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5.2.1.1区域报警系统,宜用于二级保护对象;
5.2.1.2集中报警系统,宜用于一级和二级保护对象;
5.2.1.3控制中心报警系统,宜用于特级和一级保护对象。
5.2.2区域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