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2.14甲、乙类生产厂房及其控制室。
D.2.15甲、乙、丙类物品库房。
D.2.16设在地下室的丙、丁类生产车间。
D.2.17设在地下室的丙、丁类物品库房。
D.2.18地下铁道的地铁站厅、行人通道。
D.2.19体育馆、影剧院、会堂、礼堂的舞台、化妆室、道具室、放映室、观众厅、休息厅及其附设的一切娱乐场所。D.2.20高级办公室、会议室、陈列室、展览室、商场营业厅。
D.2.21消防电梯、防烟楼梯的前室及合用前室,除普通住宅外的走道、门厅。
D.2.22可燃物品库房、空调机房、配电室(间)、变压器室、自备发电机房、电梯机房。
D.2.23净高超过26m且可燃物较多的技术夹层。
D.2.24敷设具有可延燃绝缘层和外护层电缆的电缆竖井、电缆夹层、电缆隧道、电缆配线桥架。
D.2.25贵重设备间和火灾危险性较大的房间。
D.2.26电子计算机的主机房、控制室、纸库、光或磁记录材料库。
D.2.27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D.2.28餐厅、娱乐场所、卡拉OK厅(房)、歌舞厅、多功能表演厅、电子游戏机房等。
D.2.29高层汽车库、Ⅰ类汽车库,Ⅰ、Ⅱ类地下汽车库,机械立体汽车库、复式汽车库、采用升降梯作汽车疏散出口的汽车库(敞开车库可不设)。
D.2.30污衣道前室、垃圾道前室、净高超过08m的具有可燃物的闷顶、商业用或公共厨房。
D.2.31以可燃气为燃料的商业和企、事业单位的公共厨房及燃气表房。
D.2.32需要设置火灾探测器的其他场所。
D.3二级保护对象
D.3.1财贸金融楼的办公室、营业厅、票证库。
D.3.2广播、电视、电信娄的演播室、播音室、录间室、节目播出技术用房、微波机房、通讯机房。
D.3.3指挥、调度楼的微波机房、通讯机房。 D.3.4图书馆、档案楼的书库、档案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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