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9年6月1日
目次
1总则
2术语
3系统保护对象分级及火灾探测器设置部位
3.1系统保护对象分级
3.2火灾探测器设置部位
4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的划分
4.1报警区域的划分
4.2探测区域的划分
5系统统计
5.1一般规定
5.2系统形式的选择和设计要求
5.3消防联动控制设计要求
5.4火灾应急广播
5.5火灾警报装置
5.6消防专用电话
5.7系统接地
6消防控制室和消防联动控制
6.1一般规定
6.2消防控制室
6.3消防控制设备的功能
7火灾探测器的选择
7.1一般规定
7.2点型火灾探测器的选择
7.3线型火灾探测器的选择
8火灾探测器和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设置
8.1点型火灾探测器的设置数量和布置
8.2线型火灾探测器的设置
8.3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设置
9系统供电
10布线
10.1一般规定
10.2屋内布线
附录A、B、C、D(本刊略)
附录E本规范用词说明
附加说明条文说明(略)
1总则
1为了合理设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内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保护对象的特点,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
2术语
1报警区域AlarmZone 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警戒范围按防火分区或楼层划分的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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